党章第42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章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指出: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将被问责。【条例原文】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下属单位有人发表违反政治纪律言论,上级主管单位领导难辞其咎
2015年5月,中部某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单位负责人任某因在全体职工会议上发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论而受到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处分。上级主管单位领导市交通运输局党总支书记闫某,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此事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局长闫某,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局纪检组组长刘某,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被诫勉谈话。上述三人分别被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大是大非问题要有坚定立场,对背离党性的言行要有鲜明态度,不能听之任之、置身事外。这是职责所在,失责就要被问责。【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决定,一单位七人被问责
2015年3月至5月,山东省冠县县委巡察组发现该县物价局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然而,该局党组并没有采取坚决措施彻底整改。经过省委巡视组抽查,问题最终暴露:该局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181630元没有按要求清理。该县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耿增军,党组成员、主任科员张远志、周春常,党组成员、副局长张保国、周君臣,党组成员、工会主席路晓林,收费管理办公室主任朱书光等7人不认真贯彻省委巡视组和县委意见,拒不执行县委有关决定,对巡视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性质严重。耿增军、张远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周春常、张保国、周君臣、路晓林、朱书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是党章中明确的党的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之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用组织纪律管好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重点加强对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问题突出的要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责任。(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编者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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