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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判有期徒刑

来源:大众日报 2018-04-19 03:50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肖会通讯员赵衍静报道

本报高唐讯4月12日,高唐县人民法院再次判决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被告人李某生因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据介绍,2014年11月20日,高唐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对被告人李某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款项共计160万余元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生未履行。

2015年9月1日,高唐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局立案执行此案。缓刑期间,被告人李某生自行催收债权10万余元,未向法院报告,并擅自偿还案外人王某、冯某、张某等共计6.77万元,偿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被害人徐某某、徐某凯、刘某等三人共计1.33万元。2016年12月13日,法院因被告人李某生在向法院申报财产时,存在虚假报告财产行为,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经罚款(未缴纳)后,被告人李某生仍未履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生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李某生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原判决4年的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对此,高唐法院法官郑重提醒居民,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诚信乃立足之本,老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仅是一种失信行为,“情节严重”时甚至会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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