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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47元腌料无生产日期,聊城一消费者获赔千元

来源:聊城新闻网 2018-03-16 10:44   https://www.yybnet.net/

近日,聊城市高唐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网购纠纷案件:yuanga张林在天猫某店铺购买了4袋腌料,收到商品后发现其中有一袋没有生产日期标示。张林认为自己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赔偿。近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纠纷案件,天猫卖家王鑫向张林支付赔偿款1000元,依法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原告张林起诉称,自己于2017年4月某日在天猫某店铺购买了4袋腌料,发现其中一袋腌料没有标注生产日期,认为此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随后,张林向法院提交了商品实物图片、购物小票及EMS快递查询等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原告提供的产品实物图片、购物小票及EMS快递查询等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张林提供的产品实物系在天猫卖家王鑫店铺购买的产品。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生产日期是消费者判断商品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审查商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是否超过保质期,亦应当是销售者在销售商品前应尽的义务。食品经营者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同时,法院认为,天猫卖家王鑫店铺作为经营者,应当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因此,王鑫店铺销售无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应属于明知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张林以47元的价格购买的由天猫卖家王鑫店铺销售的腌料未标注生产日期,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产品,据此事实,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张林有权请求卖家赔偿。(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提醒: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在此提醒消费者面对“三无"产品,应主动抵制,维护自身生活质量的同时保护消费环境的安全。同时,商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在生产与销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生产、销售食品,保证市场经济工作的有序进行,避免因为所售食品不合法律规定最终向消费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记者 刘海恒 通讯员 王希玉 赵衍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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