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新闻网讯法律明令禁止酒驾,然而总有人心存侥幸。近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了解,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轿车沿路行驶左转弯掉头时,与相向而来的被害人姜某驾驶的一辆轻型货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姜某受伤,两车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案发后,经高唐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6.2mg/100ml,属于醉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及肇事车辆所有人李某共同赔偿被害人姜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被害人姜某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姜某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孔祥雷 通讯员 王希玉 赵衍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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