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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争吵,男子“选边站”怒打妻子获刑11个月“妻子不谅解”成量刑考量因素

来源:山东商报 2016-10-21 00:00   https://www.yybnet.net/

商报聊城消息(记者郑芷南庞孝君通讯员王希玉赵衍静)聊城一名男子的妻子与其父母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男子采取粗暴方式将妻子打伤。近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赔偿受害人郭某各项损失15800多元。据了解,法院在量刑上考虑了妻子对其不谅解的情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8日21时40分许,在高唐县梁村镇某村被告人韩某某父母家中,韩某某妻子郭某与韩某某父母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韩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郭某鼻部打伤。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郭某系受钝性外力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所犯罪行。

另据法院查明,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因伤在山东省立医院住院治疗8天,支出医疗费14234.70元。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护理人员为其父亲郭某某,职业为农业劳动者。被告人韩某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支出住院期间医疗费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系自首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部分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韩某某未赔偿被害人郭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韩某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韩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5818.14元。

该案主审法官付振涛认为,法律责任的承担,并不区分家庭内外,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伤害程度,就算是家庭成员之间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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