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用于安置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的,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提供租赁住房的业主或机构给予一定税收减免。
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允许农民工及其单位暂按较低缴存比例,先行建立公积金账户。农民工购买城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按规定给予契税优惠;购买商品住房,按规定落实契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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