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史崇胤通讯员肖翔孙鹏超
一辆进口轿车与大货车发生碰撞,结果轿车受损报废。车主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0万元却遭拒。结果轿车车主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庭审判的结果是,保险公司只需赔付给车主9万元。近日,芝罘法院的法官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0年8月份,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进口别克轿车在莱山区某工业园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一交叉路口处时,与一辆重型货车相撞,驾驶员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经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认定,王某与大货司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事后,王某拿着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索赔,要求赔偿车辆损失18万以及其他损失共计20余万元。
但是,王某的要求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王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芝罘法院调查发现,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其中规定: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车上人员险(驾驶员)的保险金额为1万元、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84000元,保险费合计6000余元。在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条款中载明,理赔时的实际价值是指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折旧按月计算,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这辆轿车是1999年购买的,登记价格近40万。因原、被告均不能提供投保车辆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所以要以投保车辆购买时购置价为依据,所以折旧之后,其实际价格仅为8万元左右。同时,王某投保的车辆盗抢险保险金额为84000元,以此可见王某对该车折旧后的实际价值为8万余元也是明知的。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某车辆损失8万元以及其他损失合计9万余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目前这一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日渐增多,主要是由车主缺乏相关法律常识造成的。以此案为例,王某认为,自己投保车辆损失险的金额为30万,车辆被撞后,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这个标准赔偿。殊不知,实际上这辆进口车从1999年购买,十多年的折旧之后实际价值仅为8万元。同时,车辆投保的盗抢险金额为84000元,也证明了这辆车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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