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法执字 1192 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告知聊城市华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茌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书(编号005)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七日内缴回茌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聊城市华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将上述股权证书缴回茌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股权证书(编号005)自动作废。
特此公告!
茌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12 月 27 日
附:【(2015)茌法执字第 1192 号】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茌法执字 1192 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万事达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茌平县西环路161 号。
法定代表人陶思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丙军,该公司财务总监。
被执行人在茌平县星奥铝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茌平县博平镇西关村。
法定代表人刘长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盼盼,该公司会计。
茌平县人民法院二 O 一五年六月十六日做出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 478 号调节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 30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本院在另案执行茌平县星奥铝业有限公司与聊城市华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聊城市华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作为茌平沪农商村镇银行的股东,在该行持有 2970000元的股权(股权证号:20121005)。茌平县星奥铝业有限公司同意接受聊城市华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2970000 元的股权,成为茌平沪农商村镇银行的股东之一,同时以此折抵聊城市华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用偿还其2984500 元及利息。并于 2014年 1 月 10 日作出(2014)茌法执字第255 号执行裁定,将聊城市华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在茌平沪农商村镇银行的股权2970000元(股权证号:20121005)交付茌平县星奥铝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93506-2)。现本案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偿还标的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茌平县星奥铝业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聊城万事达商贸有限公司 3000000 元,双方同意以茌平县星奥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聊城市华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的在茌平沪农商村镇银行的股权2970000 元折价 3000000 元,抵顶该笔欠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在茌平县星奥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聊城市华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的在茌平沪农商村镇银行的股权2970000 元折价 3000000 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聊城万事达商贸有限公司。
二、请执行人聊城万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 (2015)茌民一初字第 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崔永涛
审判员周 民
审判员王树军
二O 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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