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绵阳市中院终审了一起由检察机关指控的入室盗窃打伤失主,被扭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尽管案件已经发生快4年,但2017年8月下旬的终审结果,仍然让被告犹如坐了一回“过山车”。
■吴俊霖特约记者黄志富
1.
检方指控
盗窃打伤失主构成抢劫罪
案发时23岁的惹某某是四川昭觉县人。2013年12月27日因入户盗窃,被绵阳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
2014年1月23日凌晨5时,惹某某窜至绵阳城区一居民小区,采用攀爬天然气管道的方式,潜入3楼居民张某某家中,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张某某发现,张某某欲抓住惹某某,急于逃脱的惹某某与张某某发生抓扯。抓扯过程中,惹某某造成张某某的嘴部、腰部软组织挫裂伤。后在小区居民的帮助下,惹某某被扭送公安机关。
案发当天,惹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检察机关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同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惹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被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法院判刑三年,并处罚金1.3万元。
2017年4月,惹某某在江苏省服刑未满,被押回绵阳受审。检察机关指控惹某某入室盗窃打伤张某某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2.
一审判决暴力程度较小构成盗窃罪
2017年6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虽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用手将被害人嘴角、腰部打伤,但其摆脱抓捕时使用的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不宜认定为暴力行为,不应构成抢劫罪,应当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不予支持;惹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盗窃罪,被判刑三年,并处罚金1.3万元,应数罪并罚。一审判决惹某某犯盗窃罪,判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连同原判三年,罚金1.3万元,总和刑期四年,并处罚金1.6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3.
检方抗诉应以入户抢劫(未遂)定罪
一审宣判后,检方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量刑畸轻。惹某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失主发现,并在失主准备将其抓住时采取了暴力反抗的方式,将失主打伤,其行为系惹某某的主动打击行为,不属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属于以暴力方式抗拒抓捕,一审事实认定错误;惹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转化型抢劫定性,应以入户抢劫(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4.
法院终审被告犯抢劫罪判刑六年
2017年8月25日,绵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民财物,被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抗诉机关关于惹某某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抗诉理由予以支持。惹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未抢得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判决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连同原判决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3000元,总和刑期九年,并处罚金1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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