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理查明,2020年3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罗某从其家中到盐源县盐塘乡腊子沟村2组集体林区找寻柴火后,在背柴返回途中一边抽烟一边玩手机,经过挖里依得荒地边的小路时,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路边的杂草丛里引发森林火灾。经盐源县林业和草原局工程师鉴定,此次火灾造成集体林地过火面积1305亩,直接经济损失18024元,尚需植被修复费用865200元。
盐源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在林区内抽烟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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