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12时,喜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110称喜德县泸苏路15KM+600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
冕山中队民警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勘查处理,依法查明5月22日10时许,阿说某某驾驶川K98D39号越野轿车,从越西县普雄镇往西昌去,12时30分左右,该车行驶至泸苏路15KM+600M处时将前方同向行驶的当事人邓某某及马车撞翻在公路边沟里,驾驶人阿说某某停车下来观看,发现马车将人压在沟里,便驾驶川K98D39号车辆逃离现场,造成邓某某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
驾驶人阿说某某迫于各种压力于05月23日10时许到喜德交警大队冕山中队投案。经询问,阿说某某对其驾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现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王艺)
案点提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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