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从西昌市农牧局获悉,近日,该局向西昌市兴胜乡团结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颁发了西昌市第一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书,标志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了合法统一的“身份证”,获得了应有的市场主体地位。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法人地位。2018年底,省、州等部门明确,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人表示,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赋予其应有的市场主体地位,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最后一公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现乡村组织振兴提供了制度保证。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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