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被西昌运管查获。
本报讯两名驾驶员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被西昌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查获后,却迟迟不缴纳罚款。5月17日,记者从西昌市运管所获悉,针对上述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为,该所向西昌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这两起案件均要追溯到2018年。2018年2月27日,西昌市运管所稽查一队执法人员在西昌航天南路检查过往车辆时,挡获一辆车牌为川WLL455的轻型厢式货车。现场检查发现,车上装载有大罐液化气5瓶,小罐液化气6瓶,均为危险货物。然而,该车并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另一起案件发生在2018年3月1日,由西昌市运管所稽查一队执法人员在西昌外滩十六区附近检查时挡获。同样是轻型厢式货车,车牌为川WFH379,车上装有大罐液化气4瓶,小罐液化气1瓶。经查实,该车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且驾驶员肖某没有《道路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
两起案件,均是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而危险货物,因本身的特殊性,运输要求严于常规货运。因此,危险货物运输,既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也是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两起违法运输行为,严重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西昌市运管所决定分别给予两名驾驶员肖某和王某某3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写明,当事人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的,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西昌市交通运输局或西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的第5个月20天,西昌市运管所向当事人下达催缴通知书,然而当事人依旧没有缴纳罚款。于是,第6个月后,该所向西昌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西昌市人民法院立案。
两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网络和传统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是,对两名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予以查封,并对两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和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须的车辆、旅游度假、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等9项规定。如违反消费限制令,经过查证属实,西昌市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固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两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网上公布其失信行为,使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各领域受到联合信用惩戒。
西昌市运管所提醒,缴纳罚金应当及时,千万不要把法律法规当儿戏。
文/图本报记者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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