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促进我市天然水域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西昌市春季禁渔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西昌市境内所有天然水域。
二、禁渔时间:2月1日至5月31日。
三、禁止内容:
(一)禁止在天然水域捕捞作业、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
(二)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四、禁渔期间,各涉渔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禁渔期制度,共同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市级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全市天然水域的巡查和水产品及渔具的销售监管。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渔政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自对外公布之日起实施。
六、举报电话:0834-2170390
特此通告。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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