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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2018年9月18日发布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18-09-18 01:04   https://www.yybnet.net/

四川法制报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曾升: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强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3401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李仁平:本院受理的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李仁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3401民初347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黄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李胜兰、王天均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3401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罗永成、李善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永成、李善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开 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王依哈、何姑落:本院受理原告谢俊诉王依哈、何姑落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3401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王占奎:本院受理原告杨兴权与被告王占奎、卢长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已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川3401民初161号判决。原告杨兴权就(2018)川3401民初161号判决书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罗常果:本院受理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滩分理处诉被告罗常果、林元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义务权利告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界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案号:(2018)川3427民初548号。

宁南县人民法院巫崇江:本院受理张天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3427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南县人民法院罗常果:本院受理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滩分理处诉被告罗常果、林元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义务权利告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界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 开庭审理。

宁南县人民法院曾祥磊:本院受理原告胡春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3434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2018)川1302民初3715号邱春:本院受理原告李连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邱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从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期间未付利息35万元,以上共计235万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7日起按月利息2分计算至款清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2民初4999号郑晓东、陈晓凤:本院受理原告苏兴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70万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8)川1381民初2068号房拥军(男,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江南镇治平乡3村11组,身份证号为511381198206042030):本院受理原告席翠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川1381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王勇:本院受理的(2018)川1304民初2161号原告王正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以每月2%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6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马朝龙、李云芳、马朝云、陈碧华、曹建文、廖小红、马春明、唐中方:本院受理的(2018)川1304民初1683号原告四川茂晖建工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朝龙(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605122571)、李云芳(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7705262221)、马朝云(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909272590)、陈碧华(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107272569)、曹建文(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809275553)、廖小红(公民身份号码51300219800927182X)、马春明(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302012594)、唐中方(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202102584)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187756元;二.本案涉案一切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有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才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五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火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谢涛511304198602220035:本院受理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诉被告谢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304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原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涛签订的编号为2013年耀个借字第0805-2号《个人借款合同》有效;被告谢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截至2018年4月8日,利息为11833.25元;自2018年4月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375‰计算利息、逾期罚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96元,由被告谢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火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贾怡波511304198708224616:本院受理原告许恒榜与被告贾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304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贾怡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许恒榜偿还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1日起以30000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借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50元,由被告贾怡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火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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