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西昌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西昌市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四川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结合西昌市实际,以积分制入学(以下简称“积分入学”)方式分配学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西昌市合法稳定居住、西昌市合法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非西昌市户籍人员需持有在西昌市办理的《四川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就读西昌市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公办学校学位和政府实行补贴的西昌市民办学校的学位(以下统称“公办学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西昌市进城务工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在西昌市积分入学时,只能选择一个法定监护人参与积分,必须全部满足条件:申请人在西昌市合法稳定居住且在西昌市办理并持有有效的《四川省居住证》满一年(“满一年”须连续计算),计算居住证年限的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在西昌市合法稳定居住一年及以上;在西昌市合法稳定就业一年及以上;通过西昌市城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及以上;申请积分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凡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且没有小学入学记录的适龄儿童。申请积分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须为当年小学六年级在校在籍学生。
第四条积分入学是按照《西昌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体系表》(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对申请积分入学指标进行量化并赋予一定的分值,按指标体系计算、排序,按积分由高到低顺序公示积分结果。积分计算结果相同时,按指标体系中的“指标编号”顺序依次比较积分。积分满60分的,按免试就近划片入学原则安排就读,积分未满60分的,按申请人的积分计算结果从高到低顺序及其随迁子女的志愿,统筹分配公办学位。
第五条市教科知局负责统筹指导开展西昌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市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保障西昌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本办法申请公办学位。各责任单位根据指标体系中的责任分工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打分。教科知局负责分值汇总、公示,根据分值安排学生就读。并受理关于学位分配的相关申诉。西昌市公安分局负责协助教育部门维护招生秩序,保障学校周边安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办中小学在校学生数(含接收的西昌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学生数)配备西昌市城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员编制。市财政局负责对有接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西昌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任务的民办学校补助学费。
第六条积分入学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根据西昌市教科知局公布的积分入学网址报名并打印报名表。
(二)申请人将相关材料带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打分(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教科知局负责申请人积分汇总、公示。
(四)报到注册。60分以上随迁子女须于规定时间内的按就近入学原则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提供所有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60分以下到教科知局安排公办学位的学校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学位,且该入学申请人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
第七条通过本办法获得公办学位、但不服从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位的西昌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自行选择到其他学校就读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学位补助。不参加积分入学申请、不符合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可自行选择到民办学校报名入学。
第八条西昌市进城务工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必须保证其随迁子女未曾就读任何公民办中小学校,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的公办学位,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西昌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市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获得公办学位的学生,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市教科知局不再受理该生转学至市内其他学校的申请。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若上一级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有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新政策,则结合西昌市实际情况另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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