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侯丽芳
5月18日14时许,西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西昌市托管的玛增依乌乡国有飞播林区和大兴乡队有林区发现浓烟,出现森林火情。接警后,西昌市森林公安局高度重视,局长沈勇、副局长林小福亲自带领行政治安大队和泸山派出所立即赶赴现场,及时通知了附近林场、乡镇相关人员,并出动专业打火应急力量赶往现场处置火情。
点火烧山被当场抓获
纵火嫌疑人:只为好耍
据西昌市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队负责人何文贵介绍:“我们到达现场的时候,火势非常大,立即找到发现火情的村民、护林员和巡山队员,对现场进行勘察,并经过走访居住在发生山火周围的村民,摸排后发现,居住在大兴村一组的21岁村民徐某有很大的嫌疑。”目前,纵火嫌疑人徐某已被控制。森林公安、林业工作人员也在第一时间展开起火原因调查和损失估算等有关工作。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徐某供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据徐某交代,当天上午,他到山上逛耍,先走至玛增依乌乡国有飞播林区,看到此处茂林丛深,为了好耍,用打火机点燃了几处。结果,风一吹,山火就燃了起来。接着,徐某又沿着大兴往玛增依乌乡的通村公路,来到大兴乡新民村7组的队有林区,在通村公路上方,又点了一把火。点燃后,徐某正准备往回跑,在跑的过程中,被赶来扑火的村民当场抓获。
截止当日18时55分,火情已处理完毕。具体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等待犯罪嫌疑人徐某的将会是法律的严惩。
故意纵火将受法律严惩
森林公安局:谨记上山不带火
对于故意纵火的行为,究竟会得到怎样的严惩?何文贵介绍道,纵火罪,也称放火罪,是指违反《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之规定,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l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根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何文贵告诉记者,近段时间,森林公安局查获了多起因生产用火和放牧中吸烟引起的森林火灾。对此,他提醒到,在护林防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希望大家谨记,上山不带火,下山不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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