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5年9月,王佳(化名)从西昌市某中介公司卖房信息上了解到,周松(化名)有一套位于州民中附近的在建住房一套急于转让出售,但目前未验收,未交付。考虑到房屋价格便宜很多,王佳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与周松见面协商转让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成交价格为65万元。
双方在签订买房协议时,周松明确向王佳承诺该房屋并非经济适用房。王佳随周松到开发商处办理更名手续时,开发商也称该房屋并非经济适用房,同时将原来出具给周松的收据收回,向王佳开具了一张65万元的收据。对此,王佳产生了疑惑,既然周松向开发商支付了65万元的房款,为何开发商出具的收据金额却是55万元。周松称,因其朋友在开发商任职,通过“关系”才买到便宜房,其确实支付了65万元,但其中10万元被其朋友私自留作“介绍费”了。
2016年年底房屋完工,开发商通知王佳收房并要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佳签合同时,才发现合同第二页赫然写着《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王佳当场拒绝签署合同,并马上与周松、开发商沟通此事。后王佳多次与周松、开发商协商,但两者互相推诿,在百般索要房款无果的情况下,王佳已就此事诉诸法律,寻求解决。
律师说法: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分析说,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的购买需要经过一定审批手续,具有一定的资格限制,虽然政府通过部门规章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作出相关要求,但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无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认定其无效,也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原则上,王佳与周松签订的买房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当然,本案中即使合同有效,但并不影响王佳解除合同,寻求赔偿的权利。
张天鸿律师提醒说,现实生活中,对房屋的权属关系要详细调查和审查,特别要注意房屋的属性,是否有共有人等情况,防止购买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另外,特别提醒务必别买没有房产证的二手经济适用房,这样的“三角债”关系处理起来更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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