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在西昌市的祝绍兴和叶凡系亲戚关系,前不久,叶凡操作的田耕机上田埂时,祝绍兴的右手被田耕机弄伤,随后被送至成都某医院治疗。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最终对簿至法庭。
义务帮忙不慎受伤 被帮对象应负全责
2016年5月30日上午,叶凡操作的田耕机从叶辉的田里上田埂时,邀约祝绍兴帮忙抬田耕机的挡板,祝绍兴同意,双方并未约定费用,祝绍兴系义务帮工。在抬的过程中,祝绍兴的右手被田耕机弄伤,随后被送至成都某医院治疗,于2016年5月30日入院,2016年6月6日出院,住院7天,医院诊断为:右手中指于甲中份斜行离断,仅尺侧少许皮肤软组织相连,指甲松动,甲床完全断裂,骨折断端外露,立端指体颜色差,右手环指于中节锦缎斜行离断,右手小指于近节近端斜行离断,右手环小指仅屈肌腱相连,骨折、伸肌腱断外露,离断指体苍白干瘪,广泛挤压破损,血管神经于近端长段抽出;右手3-5指创缘不齐,创面污染重,伤口活动性出血,右手3-5指离断伤。祝绍兴住院花费医疗费10628元,其中自己支付了1428元,叶凡支付9200元。
2016年8月4日,祝绍兴委托凉山定音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受到的损伤进行了法医学临床鉴定,参照交通事故标准评残,祝绍兴的手损伤属九级伤残。前不久,祝绍兴找叶凡赔偿相关损失费,叶凡认为费用应由双方一起承担,因此,祝绍兴将其告至西昌市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本案中祝绍兴为帮工人,叶凡为被帮工人,依照相关规定,叶凡应当对祝绍兴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中,以适用无过错责任为原则,祝绍兴不应自行承担责任,叶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据此,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叶凡应赔偿祝绍兴医疗费1428元(共计花费医疗费10840元,其中叶凡支付9200元、祝绍兴支付1428元);误工费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210元;护理费875元;残疾赔偿金40988元;鉴定费700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45111元。驳回祝绍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提起上述 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一审做出判决后,叶凡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至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叶凡说:“2016年5月30日,我在为叶辉打田,祝绍兴要我先为他家打田,因我们有亲戚关系,所以同意先给祝绍兴打田。我是受祝绍兴邀请去他的土地打田,也没有让他抬田耕机挡板,我不应承担祝绍兴受伤的赔偿责任。”
祝绍兴辩称,一审程序合法,自己是在帮叶凡抬田耕机挡板时受伤,应维持原判,驳回叶凡的上诉请求。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期间,另查明,叶凡操作田耕机准备去祝绍兴的土地打田,田耕机在经过叶辉家土地,准备上田埂时,因叶凡担心田耕机挡板被撞坏,便叫刘洪抬挡板、祝绍兴刨地。后来祝绍兴也去抬挡板,在抬挡板过程中祝绍兴右手被田耕机致伤。
本案中叶凡操作田耕机上田埂时,担心挡板被撞坏,让祝绍兴刨地便于田耕机上田埂,此时叶凡还未为祝绍兴提供打田的劳务,双方尚未形成提供劳务关系。根据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者其他对等给付,为他人的劳务提供帮助的行为的定义,祝绍兴无偿帮助叶凡,符合义务帮工的特征,他们构成义务帮工关系,祝绍兴为帮工人,叶凡为被帮工人。祝绍兴在抬挡板时叶凡未明确拒绝祝绍兴的帮工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叶凡作为被帮工人应对帮工人叶凡在帮工活动中受到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祝绍兴在帮工活动即抬挡板的过程中并无过错,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减轻叶凡赔偿责任的情形,所以一审判决认定叶凡承担全部责任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属化名) 本报记者 严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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