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获刑三年被处罚金2万元
本报讯(记者 何勤华徐登林)11月18日,凉山州首例“地沟油”案在宁南县公开审理,被告人付某因指使其员工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生产、加工食用油并予以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3年11月4日,宁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宁南县巴人治灶串串香火锅店涉嫌无证经营,并暗地制售‘地沟油\’。”11月6日,该局执法人员一行5人,在宁南县披砂派出所干警配合下,依法对宁南县巴人治灶串串香火锅店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发现,该店从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7名从业人员均未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食品操作区(配餐间)现场有白色塑料桶1个,内装约40公斤辣椒红色油脂,操作台上有4个备好原料的火锅盆,锅盆内有与桶内颜色、感官一致的辣椒红色油脂;食品处理区(厨房)后杂物棚内放有5个与配餐间内盛装油脂一致的塑料桶,其中4个桶装满了辣椒红色油脂,每桶为50公斤。随即,宁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查封了这些塑料桶和内存的油脂。
11月7日,该批油脂被采样送检,经凉山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该送检油脂样品所检项目 中 酸 值 不 符 合GB2716-2005标准,由此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2014年5月4日,宁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将所有证据移交宁南县披砂派出所。经查,2013年9-11月,店主付某在其经营的火锅店内,从客人食用过的火锅底汤中抽取剩余油脂,经加温后制成“提炼油”存放,之后又将此“提炼油”重新加入火锅中供其他客人食用。今年8月,凉山州宁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涉嫌生产、销售“地沟油”的付某。宁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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