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期内,严禁野外吸烟、烧灰积肥、焚烧田埂地坡野草、烧火狩猎、烧秸秆、烧木炭、烧香、烧纸、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点篝火、点火把、烤火、野炊、烧烤等一切野外用火;严禁在野外举行庆祝、旅游、宗教、祭祀、节庆等活动时使用火源;严禁擅自实施烧除、烧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自觉接受登记、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森林草原防火区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山入林。
对违反禁火令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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