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对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余磊、万学明、陈明华、曲比克古、樊国田、吉克阿麻、王志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王进强、柳鲁日、向全明、张朝波、吕培才、安鲁呷、沙木呷、莫色你呷、安兴清、李洪等十七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拟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詹勋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王永鹏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且限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以上当事人拒绝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罚,或联系方式变更、无法联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履行当面告知义务,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公告告知。
以上当事人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警官,联系电话:0834-2888116。
祝警官,联系电话:18981550441
凉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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