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玉琴)近日,市民黄女士向本报反映称,25日她将电瓶车停到长江西路与凉山街交会处某酒店的停车场内,结果被小偷偷走,整个过程被监控拍得清清楚楚。而酒店方面表示,停车场并没有收取黄女士任何费用,所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黄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在附近上班,每天早晨都会把车停放在酒店后面的停车场,当天下午正打算下班回家,才发现车不见了。她向泰山路派出所报了警,目前警方已经立案。酒店物业工作人员彭先生告诉记者,停车场进门处有明确公告提示“禁止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放,一旦丢失后果自负“,而且只为酒店客户提供停车服务,外来车辆想要停放得收费,入口处墙上的收费标准也一目了然。
那么,像黄女士这种情况,停车场需要承担责任吗?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欣表示,首先,停车场没有收取费用,双方之间不构成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停车场没有保管电瓶车的合同义务。其次、黄女士不是酒店顾客,酒店的停车场也没有保管电瓶车的附随义务。此外,在停车场明令禁止停放电瓶车的情况下,如果要停进去,属于强行增加停车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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