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私家车已然成为我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亲戚朋友间相互借车更是常有的事。有些车主不愿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一方面是担心自己的爱车被刮伤,更多是担心在借给他人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碍于情面又不得不将爱车出借。车辆外借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该承担多少责任等等都是大家备受关注的话题,本期维权将以一则真实案例为广大读者“以案说法”。
借车出事故
最后只能偿“苦果”
如果你将“健全”的车借给他人发生车祸,没事,有保险公司帮你扛着。但如果你因为自己的疏忽,在并非安全、合法的前提下将车子借给他人发生车祸,那就对不起,自己跟着“埋单”吧。
这件事情虽然已经过去三年多,但依然是阿涛(化名)和晓东(化名)心里的一个“梗”,每次提到此事时两人都是一副悔不当初的表情。事情也说来话长,2014年7月的一天,晓东受邀到朋友家吃烧烤,屁股都还没坐热,坐在身旁的阿有(化名)便叫他送阿涛及其女友去冕宁县城办事,谁也没有想到的事情就这样发生了。在晓东和阿涛返回途中,阿涛想自己过一盘“开车瘾”,但知道阿涛喝了酒并且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晓东并没有答应将车让给他开,不服气的阿涛在行驶过程中与晓东抢夺方向盘,晓东不得不将方向盘的使用权让给阿涛,自己坐在了副驾驶位置上。一路上还算顺利,晓东便不再说什么,悬着的心也跟着放了下来。不料,到了央柴沟加油站时不想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发生了,这起事故不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害,而且车辆当场已被“毁容”。
事后,晓东和阿涛要求阿有将车辆年检手续、交强险凭证等有效证明拿出来看能不能将其损失减少,但是阿有却一直没有回应,这样的情况下阿涛和晓东才知道阿有的车辆并非处于安全、合法状态。事情一天天过去,双方的人都没有协商和处理车辆定损、修复事项的意思,而是将车辆一直放在修车厂直至车辆最终报废,作为车主的阿有没得到该有的经济赔偿,当然只能将晓东和阿涛告上了法庭,最后包括车主阿有在内的所有人都承担了自身应该承担的“苦果”。
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究竟是谁的责任呢?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一致,阿涛赔偿阿有车辆损失款人民币2835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晓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驳回阿有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620.00元,由阿有负担186.00元。由阿涛、晓东连带负担434.00元。
在不具备借车条件和驾车条件时
车主出借要慎重考虑
现实生活中,因各种原因,朋友之间相互借车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在借车的同时,往往存在一些借车后的风险,一旦借车后发生事故,作为车主也可能要承担管理上的过失责任。本案中,作为车主在出借车辆时,明知出借车辆年检手续、交强险凭证等手续不合格,车辆出借前并非处于安全、合法状态,属于借用物自身具有缺陷,其自身显然具有管理上的过失责任。故法院判决其自行承担本次事故车辆损失责任的30%,张天鸿律师表示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张天鸿律师分析说明,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通过本案我们应该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借车后发生交通事故,作为车主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车主需要担责?张天鸿介绍说,根据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以下4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这4点是认定车主是否具有管理上的过错责任依据,车主在出借车辆时一定要注意借车时的风险。
张天鸿律师最后提醒说,朋友之间偶尔借车使用不可避免,但为了双方的安全考虑,在借车或出借时,一定要考虑安全第一,在不具备借车条件或驾驶条件的情形下,出借时就要慎之又慎。
脸上用化妆品过敏
美容院补偿6000元
美容院提供的化妆品导致消费者脸部过敏,长期红肿瘙痒,商家只给退款拒绝赔偿。近日,经黑龙江省铁力市消协调解,美容院最终同意一次性补偿消费者6000元。
2017年10月,消费者郭女士在铁力市某美容院花3220元购买了一套化妆品,使用十几天后出现皮肤红肿过敏现象,瘙痒难耐导致晚上无法休息。美容院工作人员坚称做皮肤护理就会很快恢复,可郭女士做了几个月的护理仍不见好转,面部还出现了大面积红血丝。郭女士到医院治疗,花费3000多元。郭女士多次找到美容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美容院坚持让消费者继续配合调理,不同意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郭女士向铁力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受理投诉后,铁力市消协工作人员联系美容院负责人核实有关情况。消协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美容院应对郭女士脸部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经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美容院最终同意一次性补偿消费者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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