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新闻 西昌新闻 德昌新闻 会理新闻 会东新闻 宁南新闻 普格新闻 布拖新闻 金阳新闻 昭觉新闻 喜德新闻 冕宁新闻 越西新闻 甘洛新闻 美姑新闻 雷波新闻 盐源新闻 木里新闻
地方网 > 四川 > 凉山州 > 冕宁新闻 > 正文

肇事者擅离交通事故现场 保险公司赔不赔? 律师:购买车险时一定要看好免责条款

来源:西昌都市报 2018-05-17 12:06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资料

为车辆购买保险,已经成为有车一族的“护身符”,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往往作为第一赔偿责任人代替车主进行赔偿。保险行业的竞争压力巨大,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时,也显得不是那么的规范,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可以让保险员代为购买车辆保险,造成“人不去,车也不去”便可购买车辆保险的局面。

这种状况往往伴随着一个问题就是保险员代为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那么,当车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事由出现时,保险人能否作为赔偿免责事由呢?本期维权话题将结合凉山地区案例,为大家解读,免责条款中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能否作为赔偿免责事由。

本报记者张波

突发车祸后逃逸

保险公司拒赔保险

家住冕宁县城厢镇的胡兵(化名)是一名蔬菜买卖经营者,常年在泸沽镇种植绿色蔬菜,偶尔回家居住。前不久的一天,因天色已晚,且下着小雨,归家心切的胡兵便驾驶自己的(川WXXXX)皮卡车从108省道往家中行驶,当车辆行驶不久后,由于前方视线被挡,将行驶方向前方从左至右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余贵华(化名)撞伤,车辆损坏。交通事故发生后,胡兵一下懵了,慌乱中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余贵华因未得到有效的救治,流血过多死亡。第二天,感到事情严重的胡兵,随即向公安机关自首。

后冕宁县交警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胡兵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横过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且交通事故发生后,胡兵弃车逃离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确定胡兵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余贵华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现如今,胡兵也为自己的弃车逃逸行为付出了代价,已被冕宁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等待法院的依法处理。

但事情发生后,胡兵积极主动的赔偿受害人家属近40万元,已取得了家属的谅解。赔偿后,其向投保的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进行理赔,但却遭到了拒绝,理由为弃车逃逸行为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属于被保险范围。

为此,胡兵特向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其称当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告知其保险合同的免责情形,且保险合同的签字,并不属于其本人所签。那么,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能否作为免责事由,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咨询了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的张天鸿律师,一起听听他是如何解释的。

购买车险时

一定要看好免责条款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分析说:“本案中,若胡兵并未对保险合同签字认可,那么我个人认为,保险公司现在的免责条款,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理应进行理赔。”

张天鸿进一步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保险人应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作出提示后,保险人即可据此免责。

本案中,胡兵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已将“肇事后逃逸”作为免除其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事由,其首先应证明已将该保险条款交付保险人胡兵,其次证明已履行了提示义务即可据此免责。虽然案涉保险单上的重要提示一栏载明了该保险单包括了保险条款等的内容,投保单上载明了“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等内容,但胡兵否认已收到保险条款的事实,且保险合同并不属于本人所签,故可以推定,保险人并未对免责条款特意向被保险人作出说明。免责条款不应当作为免责事由。

张天鸿解析说,严格意义上讲,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属于固定的格式合同,在作出免责条款时,必须要向被保险人进行特意地说明,并告知其权利及义务,在确认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异议的情况下,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这样的免责条款才是有效的。但随着金钱支付方式的多样化,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老客户等方式,被保险人只要找个熟悉的保险人员工,即可以进行车辆保险投保,手续上也不是要那么的严格。以至于出现保险人员代为被保险人签字的情况。

“这可能就会伴随着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保险人员代为被保险人签字的行为,对被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对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但已缴纳了保险费,应视为对其代签字行为的追认进行了规定,但该追认行为仅是对代签保险合同行为的追认,保险合同据此生效,并未免除保险人交付保险条款、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的义务。

所以,严格意义上讲,保险人员也无权代为被保险人签字,其签字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能对抗被保险人的理由。张天鸿提醒到,为不必要的麻烦,消费者在购买合同时不要贪图一时方便,最好能自己在保险合同上签字确认。

同时,张天鸿还提示广大车主,驾车途中发生事故,在抢救伤者的同时,要及时报警、报险。面对突发交通事故,正确积极的处理方式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

新闻推荐

冕宁第十三届樱桃节今日启幕 6000亩红艳樱桃邀游客采摘

新华网成都4月18日电4月18日,新华网从凉山州旅游发展委员会获悉,为推进“全域旅游”工作有效开展,加快落实“红色冕宁、...

冕宁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冕宁县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

相关新闻:
猜你喜欢:
评论:(肇事者擅离交通事故现场 保险公司赔不赔? 律师:购买车险时一定要看好免责条款)
频道推荐
  • 渠县作家李明春作品《川乡传》 外文版权输出7国
  • 九思:五十岁出道的诗人
  • 达州银行南充支行被评为 南充市“2021年度普惠金融工作先进单位”
  • 集优势,补短板,提升全程机械化率 大竹:向国家级种业大县迈进
  • 达州:优化营商“软环境” 铸造发展“硬实力”
  • 热点阅读
    文牧野: 我一直追寻着真实与真诚... 王阳:《人世间》让人思考什么是活着... 国潮那么潮
    图文看点
    乡里乡亲
    张庭夫妇公司被认定传销 举报者:担心... 电影《花渡好时光》定档 回乡青年演... 从《少年》《下山》《踏山河》到《孤...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