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冕宁县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案件中原、被告均住我县边远山区锦屏乡金光村,经泸宁法庭多次庭前调解后,当事人又申请泸宁法庭回避。民二庭受理此案后,经多渠道通知被告喻某,喻某均躲避办案法官,最后在多部门的配合下, 办案法官把法律文书留置送达其家中。又在电话中做被告喻某的工作,喻某坚持不同意离婚,也不来法院。
在办案法官细致耐心的劝解,争取被告的亲属做其思想工作,配合法院工作,无数次通知后,被告终于在5月22日中午12时到法院开庭。在庭审过程中,了解到原告王某与被告喻某于2006年2月认识,并于2006年8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5月,王某离家出走,再也没回家。现在王某起诉离婚,喻某因顾虑山区条件差,男多女少,再婚对象不好找的现实,宁可断头也不离婚。
本着利民、便民原则,承办法官对本案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并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法庭的不懈努力下,原告王某与被告喻某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妥善解决了子女抚养和夫妻财产纠纷,案件圆满的结案。
自从开展“三严三实”活动以来,冕宁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为群众着想,团结群众,一切工作为群众利益着想,认真听取群众的声音,化解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周罡英 本报记者 赵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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