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01版)
第八条马湖风景名胜区实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雷波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管理和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雷波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统一组织领导马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落实河(湖)长责任制。由马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具体行使保护和管理相关行政职责。
马湖风景名胜区区域内的黄琅镇、马湖乡和中田乡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有保护和管理的责任。
第十条马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保护和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风景名胜、民族、宗教、文物、水利、林业、国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协助编制和组织实施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和其它详细规划,对新建、改扩建项目进行审核,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制定管理制度,负责环境卫生、社会治安、商业和服务管理等;
(六)配合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包括水、大气、土壤、生物等监测站点;
(七)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制定马湖水资源利用分配调度方案;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马湖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管理、利用和建设的依据。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马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实行多规合一,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突出三国文化遗迹(址)、金龟岛孟获殿文物和地质遗迹保护与利用。
马湖风景名胜区内的乡(镇)、村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应当与马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马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层级分三级保护区。马湖校核洪水位(海拔1104.5米)岸线外侧50米内、黄琅湿地、马湖湿地和西部沟等红线区内为一级保护区;以环马湖校核洪水位岸线外侧50米至300米范围之间为二级保护区;其它划定的范围为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严格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三级保护区为限制建设范围。
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有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活动,对不符合规划且与保护环境资源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迁出或拆除。
第十四条马湖风景名胜区区域内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马湖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建设项目须经马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和用地手续。在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第十五条马湖风景名胜区区域内村民新建、改扩建房屋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马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县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审批。严禁违法建设行为。
村民房屋建设需符合马湖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建筑风貌应当体现地方和民族风格,与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四章 流域资源与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马湖流域内禁止下列破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地形地貌和景观的行为:
(一)堆放、倾倒、掩埋、排放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物、危险化学品、重金属、放射性物质、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或者通过渗漏、渗井、偷排等方式排放处理上列污染物;
(二)在河道内开荒种植和养殖;
(三)未经批准的开发建设;
(四)影响和破坏自然环境和景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
(五)烧荒、毁林开垦、乱占林地、乱砍滥伐林(竹)木、采石、采砂、修坟立碑;
(六)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人工营造林、护岸景观林和其他植被;
(七)非法采集、破坏水陆野生植物、景观植被和林木、花草;
(八)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马湖流域内禁止下列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
(一)非法捕猎、毒杀野生动物;
(二)采集、破坏野生动物繁衍生息的卵、巢、穴、洞;
(三)非法捕猎水禽、候鸟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四)引入、投放对马湖流域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外来物种;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马湖流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马湖流域国有林、私有林及其他划定的森林保护范围进行规模化种植活动。家庭畜禽散养户应当配套建设沼气池、发酵池等粪污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进行综合循环利用,病死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不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除草剂和地膜,防止农业面源污染。雷波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削减流域内化肥、农药、地膜使用量,扩大使用有机肥,提倡使用生物农药,推广有益于改善马湖流域生态环境的农牧渔业科技项目,实施农业固体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控制和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条马湖流域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品;马湖水体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品。
第二十一条造成马湖流域空气、水、土壤污染的下列行为,应当加以禁止或者限制。
(一)焚烧秸秆、垃圾;
(二)违规野外用火;
(三)燃放烟花爆竹;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流域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第二十三条雷波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在马湖流域加强产业结构调整,改变传统种植方式,发展生态绿色农业,支持莼菜、茶叶、竹笋和中草药材等种植业,以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四条加大马湖流域及周边植树造林和种草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森林病虫害及草原鼠害,提高森林草原覆盖率,保护风景名胜区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马湖流域的保护,根据马湖流域水土流失及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现状,制定相应防治方案并实施治理,控制和减少入湖泥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马湖流域内的水体、植被、野生植物资源,改善入湖水质,确保自然环境生态平衡。
第二十六条推行垃圾和废弃物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综合体系,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建设符合环保规范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为马湖流域内居民聚居点配备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对收集的污水、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实施雨水、污水分流。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等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第二十七条改善马湖流域农村能源结构,制定和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加快农村电网改造和沼气池建设,扩大清洁能源使用范围,逐步替代薪材燃料。
第二十八条对马湖流域内重要的自然资源、人文遗迹(址)、地质遗迹、珍稀濒危物种、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和损毁。
第五章 湖泊、湿地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马湖湖泊、黄琅湿地、马湖湿地应当实施退耕还湖、退房还湖,通过建设人工湿地、恢复天然湿地,发挥马湖水域与陆域过渡带的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净化功能。
第三十条湖泊和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占用、围圈、填堵湖泊和湿地;
(二)挖塘、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擅自引排水;
(三)采砂、开荒、采集泥炭、开挖乌木、揭取草皮;
(四)设置排污口;
(五)排放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建筑和生活垃圾、砂石、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六)清洗车辆或者储存过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
(七)运输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以及可能产生污染的物品;
(八)进行船舱清洗作业或者进行船舶水上拆解作业,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九)经营餐饮娱乐、放养水禽;
(十)清洗衣物;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在湖泊和湿地保护区内从事宾馆、饭店、客栈、餐饮等经营性服务的,应当配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水应接入污水收集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禁止污水直排。
第三十二条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当与污水产生量相匹配;
(二)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不得闲置或者擅自拆除,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三)确需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或者检修而停置的,应当采取替代措施,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对航行湖泊的船只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具体办法由马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交通、安监、环保、水务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雷波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旅游、渔业和水面体育训练应当使用环保无污染船只,并按照要求配备污水、污染物和废弃物收集设施。禁止使用污染水体的船只。
安全和应急管理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度配备和使用汽(柴)油动力机动船。
第三十四条在湖泊和湿地内开展旅游、航运、体育运动等活动,应当制定具体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报马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渔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按照许可核准的方式、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第三十五条在马湖水体进行渔业作业的,禁止下列行为:
(一)网箱、围网、网栏养殖;
(二)投放饲料、饵料;
(三)在垂钓区外垂钓;
(四)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以及其他禁用渔具捕捞鱼类;
(五)禁渔期的一切捕捞;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管理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雷波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中术语解释:
(一)马湖水体:指被水覆盖地段的自然综合体。
(二)马湖流域:指《马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范围内,由分水线所包围的河流或湖泊的地面集水区总和,不包括马湖、黄琅湿地和马湖湿地。
(三)湿地:指国家林业局(林湿发【2015】189号文件)审批、《四川雷波马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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