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马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马湖自然生态环境的现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马湖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规划、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和其它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马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自然特性、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乡土民俗特色。
第四条马湖风景名胜区范围由《马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共128平方公里,包括黄琅镇、马湖乡和中田乡行政辖区。具体范围北起下河坝沿老君山、对门山山脊,西至钻天坡转向,南至五子坡、罗汉坪,向东至三交界梁子,向北至九角湾沿山脊至下河坝闭合。保护范围依据《马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并设立界标。
第五条马湖风景名胜区内的流域、马湖及其湿地兼容水源涵养、饮用水源、灌溉、旅游、调节小气候等多种功能。马湖水体的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域水质标准,入湖河流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域水质标准。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马湖风景名胜区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对侵占和破坏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条雷波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马湖风景名胜区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和完善马湖风景名胜区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州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积极支持马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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