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腹锦鸡,系我国珍贵、濒危的雉科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雷波县长河乡村民罗哈木前追求经济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公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白腹锦鸡达8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盗伐林木 牵出猎杀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5年1月24日至30日,雷波县长河乡洛戈村南杆组村民罗哈木前,在长河乡境内的麻咪泽自然保护区2作业区内,用油锯伐倒两株阔叶枫木树,加工成板材板46件,经鉴定,两株枫木树共计折合活立木蓄积6.28立方米。雷波县森林公安局查处了以上事实。在调查中,森警还发现,罗哈木前非法持有1支火药枪,经鉴定,属于枪支,能够正常击发。
在调查中查实,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罗哈木前在该村四组林区以安装绳套的方式,先后共猎捕、杀害了8只野鸡。经鉴定,罗哈木前猎捕、杀害的8只野鸡是白腹锦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2015年2月6日,嫌疑人罗哈木前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盗伐林木罪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10日,犯罪嫌疑人罗哈木前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雷波县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罗哈木前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盗伐林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罗哈木前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数罪并罚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雷波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哈木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8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以上三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罗哈木前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以被告人罗哈木前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被告人罗哈木前违法所得的枫木板材46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罗哈木前对一审判决不服,以判决过重为由,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日前,雷波县人民法院受二审法院委托向被告人罗哈木前送达了刑事裁定书。
以案说法 8只系“情节特别严重”
保护动物,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野生动物白腹锦鸡系附录中的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表: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中得知,锦鸡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4只系“情节严重”,8只系“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以上条款之规定,被告人罗哈木前的犯罪行为系情节特别严重,对其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是正确的。
特约记者 吴宗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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