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女青年汪艳来雷波打工,上班第一天,就在公司厂部内被一辆货车撞倒的限高杆砸伤。
汪艳将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及车主告到法庭,保险公司赔付了6566元,车主自愿补偿1414元。汪艳所受的伤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又付给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4.7万元。
汪艳在获得了第三人赔偿后,又享受到了工伤待遇,这是法律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的充分体现。
赖基仁
上班第一天,就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事故责任人赔付后,她又向东家请求工伤赔偿。近日,雷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工伤赔偿案。
上班遇事故
车主、保险公司付赔偿
2013年11月25日,时年28岁的云南省永善县女青年汪艳,来到位于雷波县境的四川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工作。当日汪艳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3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25日,试用期3个月。
次日,汪艳开始了她第一天的工作。当汪艳与同事从公司厂部内的安全通道回办公室时,在路上遇到云南省盐津县人彭师傅驾驶的货车启动行进,货车撞到限高杆,砸倒了路过的汪艳。
汪艳受伤后分别在永善县人民医院、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中,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垫付了医疗费。同年底,此起事故经雷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伤者汪艳无责任。
2014年6月,汪艳将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及车主告到法庭,请求赔偿。同月,雷波县人民法院主持参讼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付汪艳医疗费等费用6566元,车主自愿补偿汪艳1414元。
认定为工伤
员工又向公司索赔偿
随后,汪艳申请了工伤认定。2014年7月31日,雷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汪艳所受伤害为工伤。2015年1月30日,凉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汪艳为十级伤残。
汪艳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申请了劳动仲裁。今年6月23日,雷波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新洋丰公司支付汪艳工伤保险待遇费用38316.5元。汪艳对此裁决有意见,认为数额少了,于是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十余万元。
雷波县人民法院受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新洋丰公司在法庭上提出,汪艳工伤并非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而是汪艳的要求部分不符合规定。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汪艳与公司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今年9月26日前付给汪艳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共计4.7万元。
双倍的赔偿
鱼和熊掌是否能兼得?
本案是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受伤职工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再提起工伤索赔的案例。鱼和熊掌是否能兼得,一直存在着争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职工享受工伤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双重赔偿。但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第三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构成了双倍赔偿。当然我们已注意到,这种赔偿是一种补充赔偿,并不是全部赔偿项目的重复计算。
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这就明确了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在第三人赔偿后,仍然可以主张工伤待遇,只是应扣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他工伤待遇亦可获得支持。
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侵权第三人对工伤职工先行赔付,再由工伤保险赔偿,前述案例正是如此。当然,我们已看到涉案企业与职工都蒙受了较大损失,职工高高兴兴进公司,然而尚未实际工作,就遭到侵害;用人单位刚招工进厂几小时,职工未给公司创造分文财富,就惹上工伤赔付。
通过本案,我们看到法律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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