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金顺砂石开采有限公司本是友好合作的生意关系,但是两人在合作结束后却因为经济问题“扯了皮”。
李某说,我按照约定完成了砂石挖运的项目,但是项目结束后我没有拿到我的报酬,并且多次讨要无果。但是金顺公司方面却说,李某不按我们的约定执行项目,为了多赚钱,多开挖了不少砂石,并且在这过程中不按安全规章开挖又遇到了雨季,给我们造成了损失。我们不是不付款,只是还在协商解决。
面对这样的纠纷,法院又将如何判决。
各执一词 争执不休
据原告李某自己介绍,2014年3月,自己与被告金顺砂石开采有限公司(后简称金顺公司)签订《土石方挖运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某承包金顺公司在李家沟砂石场的砂石挖运项目,合同中对工程结算方式、工期等做了明确约定。
按照约定,李某按照合同进行施工,完工后原、被告双方进行项目结算,结算金额经双方核对无异后,2014年7月,李某签字确认了结算金额。
但是李某在履行了约定后,迟迟没有收到金顺公司的付款,于是李某在该项目完工后的60日内上门催收了10多次。
尽管被告金顺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某承诺将于2017年春节后结清所有欠款,并承诺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弥补。
可是之后,被告公司的法人刘某的手机长期处于无法联系状态,欠款也迟迟未支付。在原告李某看来,被告的长期拖欠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把金顺公司告到了法院。
在纠纷中,原告和被告往往都各有各的说辞,尽管在被告李某看来,自己的损失完全是金顺公司造成的。但金顺公司表示,他们在收到诉状之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原告李某,准备以和解的方式处理,但是没有能够解决。同时辩称,原告李某是通过中间人介绍到砂场,原来是达成的口头协议进行承揽砂石开采工程。同时,双方约定的开采量是10万方,但原告李某为了利益,开采了近30万方。
同时,由于原告李某并没有按照合同进行开采,所以2016年砂石被洪水冲走了10万方,给金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35万元。并且由于原告李某不按规定对河道进行开采,造成安全事故,给金顺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8万元,造成停工损失50万元。
所以,被告金顺公司要求原告李某对上述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基于以上原因,金顺公司才没有付原告李某的款。
事实如何 调查厘清
在双方的争执下,究竟事实如何,还需要法院的充分取证调查。
根据充分的调查取证以及对证据进行审查确认,法院认为:2014年3月,原告李某与被告金顺公司签订《土石方挖运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李某承揽被告在李家沟砂石场的砂石挖掘、运输、堆储工程,在合同中对工程结算单价、结算原则、工期、双方责任、质量验收等作了明确约定,完工后,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张某、周某等进行核查、结算。2014年7月核实原告所做工程款为250万余元,被告于2016年2以转账方式支付原告工程款92万元。2016年3月经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核实后,由刘某在应收账款明细表上签名、捺印,证实原告应收被告拖欠的工程款为97万余元。
之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公司催收,被告至今未付款,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
合情合理 依法判决
在对双方的争议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以及充分的权衡法理与事实后,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李某与被告宁南金顺公司自愿签订《土石方挖运合同》,由原告承揽被告在谢家坝砂石场的砂石挖掘、运输、堆储工程,原告按照合同进行施工,完工后双方进行核查、结算,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毕安已在应收账款明细表上签名、捺印,证实应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为97万余元,对此款,被告应予支付。
对于原告李某诉求的利息损失,因在《土石方挖运合同》中无明确约定利息及计算方法,双方结算后也无利息约定、给付时间,对利息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向被告承揽砂石挖运、堆储工程,被告对拖欠原告的工程款97万余元应当清偿,原告所诉利息损失36万余元,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金顺砂石开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所欠工程款97万余元;同时,驳回原告李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报记者 钱栩
免费给人搭车出车祸
车主是否担责?
案例回放:
家住西昌南坛小区的何东(化名)是会理县某煤矿的职工,自己有一辆私家车,因为家在西昌,基本上每周都要开车回西昌住上两天,其同事黄冰(化名)也家住西昌,平时都在一个部门工作。所以何东与黄冰经常相约驾车一起从西昌到会理,或者从会理回西昌。考虑到都是朋友关系,何东也是一个碍于情面的人,认为搭黄冰也是举手之劳。
2015年6月的一天,跟往常一样,何东与黄冰相约一起驾车回会理煤矿上班。但车子行使至途中,何东在超车时,避让不及对方过往车辆,致使车辆与对向行使的车辆相撞。事故发生后,二者均被送至会理县人民医院治疗,事故造成黄冰与何东不同程度的受伤,何东伤情并不严重,但黄冰经过住院治疗,但造成终身残疾,后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六级伤残,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认定何东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黄冰与何东协商不成,不得不撕破脸皮诉至法院寻求解决。目前该案已经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何东也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张天鸿律师说:“本案中,在常人看来,何东确实有点冤大头,免费搭送同事,结果自己却赔钱。但在法律规定面前,何东也确实是有赔偿责任。”
本案属于民法理论中的“好意同乘”概念,也是国外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在中国,由于车辆的稀缺性及基于总体不发达经济水平所决定,免费搭乘现象不是很普遍,这一问题亦未引起民法研究的重视,缺乏直接而具体的规定,但对于车主的责任承担并无太大争议。
因为基于合同关系的责任承担,即使对搭乘人员不收取费用,依据《合同法》302条款第二款规定“前款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其中“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即属于好意同乘,从此意义上推定,运输合同同样适用于好意同乘,驾驶人员应当依据运输合同的规定对搭乘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张天鸿律师特别提醒,让别人免费坐自己的“顺风车”发生车祸,驾驶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免费搭车时,车主一定要注意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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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会理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