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20时45分许,甘洛县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甘洛县陵园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一路人被车子撞伤,肇事车肇事后已逃逸。
接警后,大队事故中队长杨旭带领民警迅速赶到事发现场,发现伤者已送医院。
第二天早上8时许,由于案发路段无监控,杨旭带领民警对周边村组进行进行全面排查、走访调查。一村民向民警反映,林山村村民刘某平时出门都是骑摩托车,今天却没骑摩托车。民警便将刘某找到,询问了解情况,他对自己不骑摩托车的原因不能自圆周其说,而且神色很慌张。在强大的法律政策攻心下,刘某交代了肇事事实,6月3日晚20时40分左右,他骑摩托车从邻村回家,由于车灯效果不好,又没注意观察,不慎将一路人撞倒,当时他见天色已黑,四周无人,抱着侥幸心理驾车就跑回家了。目前,刘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许洪兰)
案点提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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