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洛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盗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2017年2月23日,此案移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6年10月25日下午,居住在甘洛县城区的阿某家中被盗。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迅速组织警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民警通过调查,锁定莫某有重大作案嫌疑。11月16日,莫某涉嫌盗窃罪被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查,2016年10月25日下午15时许,犯罪嫌疑人莫某在甘洛县城区阿某家中实施盗窃,盗窃所得财物有现金人民币159.5元、银手镯八只、银耳坠一对、银戒指一个、铜币21枚、外币35张、国库券五元面额一张、玛瑙手链一串、带玛瑙的银耳坠一对。12月14日,犯罪嫌疑人莫某涉嫌盗窃罪被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王方泽)
案点提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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