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大学时的恋人,毕业分手后,均有了各自的家庭。但多年来,两人从未断过联系,2011年,在两人商量准备各自离婚,然后结婚的时候,男子给了前女友10万元。可最终,两人旧情复燃的愿望未能实现。男子欲要回10万元,却被前女友以感情补偿费为由拒绝。一怒之下,男子于近日将前女友告上了法庭。因男子拿不出任何借款凭证,甘洛县法院最终驳回了男子要求还款的请求。
男子为与前女友和好,主动给了前女友10万元。然而事与愿违,旧情复燃之梦破灭后,男子再想把钱要回时,女友却以感情补偿费为由拒绝返还。为此,男子将前女友告上了法庭。但因男子拿出不任何借款凭证,近日,甘洛县法院驳回了男子要求还款的请求。
男子状告前女友
要求还款10万元
2011年10月8日,家住甘洛县城南社区的杨先生先给了王女士5万元,2012年2月17日,他又向王女士的银行账户存入了5万元。上述10万元,王女士未向杨先生出具任何字据。2015年2月,杨先生以王女士欠其10万元借款未还为由,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法庭上,王女士辩称,她和杨先生上学时为恋人关系,毕业分手后,双方成立了各自的家庭,但依然频繁联系。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杨先生先后给了王女士10万元。二人商议,欲解除彼此的婚姻,然后二人结婚,但最终未果。王女士认为,自己付出了太多的感情,10万元应是杨先生对她的赠予或感情上的补偿。
因无借款凭证
男子请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先生给付被告王女士10万元,原、被告对此均认可,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关于10万元的法律性质,双方存在争议。杨先生认为是借贷关系,王女士则认为是赠予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王女士不认可10万元是借款的情况下,杨先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王女士收到的10万元是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杨先生以王女士借款未还为由请求其偿还10万元及利息,理由不充分、证据不充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借贷时应出具书面字据
法官提醒: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书面字据。这样,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结局。因此,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崔庆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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