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金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乐山通贸营销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金地大厦一期综合楼(增加地下层)项目、城东蔬菜批发市场二期项目未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也未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向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易地建设的申请,并缴纳易地建设费。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补办人防手续的通知》,通知自本公告刊登之日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在收到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由你单位承担。
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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