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罗曦)9日,记者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失业保险保障的范围扩大,并就享受待遇条件、待遇标准、经办服务等作出了规定。
《通知》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参加失业保险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且最后一次失业保险在乐山市参保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补助标准为: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的20%的标准执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的12%的标准执行。
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就业部门现场或线上申领失业补助金(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119.6.84.89,根据提示选择相应业务),无需办理失业登记。审核通过当月或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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