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3日,记者从乐山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从2019年12月1日起,参加乐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且未享受A类特殊疾病门诊待遇需长期采取门诊药物治疗的患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不设起付线。
A “两病”患者认定标准和机构
1、认定标准:以医学诊断标准为依据。
2、认定机构:原则上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放宽至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在职临床医生认定。
说明:被认定为“两病”患者后,符合相关条件的门诊用药可以报销。
B “两病”患者门诊用药适用药品范围
1、为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压、降血糖的治疗性药物,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药品目录执行。
2、病情相对稳定的“两病”患者:门诊用药可执行三个月长处方制度,保障患者用药需求,但要避免重复开药,防止滥用。
说明:“两病”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使用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C “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待遇
1、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
2、支付限额为高血压一档250元/人/年,二档300元/人/年;
糖尿病一档350元/人/年,二档400元/人/年。
说明:视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D “两病”门诊药品支付标准
1、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2、医保基金根据支付标准按规定比例支付。
E “两病”患者相关费用结算
1、参保人在本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费用,直接在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药品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后,定期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2、长期在乐山市范围以外务工或居住的参保人员:在异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费用,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购药发票等资料,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报销。
记者 罗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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