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洁)昨(24)日下午3时,备受关注的乐山市中区“12·14抢劫杀人案”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下午3时,被告人李某被法警带上法庭,25岁的他身着黑色外套,其个子不高,体型偏瘦。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14日17时许,王某欣从乐山市中区大丛林巷七星海棠小区出发前往绿心环线散步,行至一碗水至桥咡洞之间,遇到被告人李某。
李某在搭讪的过程中,看到被害人手腕上的金手镯,见财起意,威胁被害人交出金手镯,让其离开。在被害人离开七八米远时,李某发现被害人掏出电话以为其有报警的征兆,便追上前去抢走被害人手机。因担心被路人发现便胁迫被害人进入绿心环线内小路深处,之后李某让被害人把手机ID注销,并让被害人把锁屏密码告诉了他。
期间,被害人趁李某不备将其推下小坡后跑走,李某赶紧爬上来追上被害人将其按倒在地,而后李某要求被害人不要报警。直到15日凌晨1时许,李某同意被害人离开,在发现被害人拼命往绿心公园主干道方向奔跑时,李某认为被害人要去报警,遂立即追上去,用自己的手机击打被害人后脑致其倒地。
为防止罪行败露,李某欲将被害人挖坑掩埋。在四处寻找挖坑工具时,李某发现被害人还有生命迹象,又用石头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滑落至旁边沟渠中,之后,李某使用找到的锄头挖坑将被害人掩埋。在清理现场后,携带被害人的一部手机、一只金手镯、一只金戒指、三个金耳钉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在昨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庭审中,李某对被害人表示了歉意。
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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