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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研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20-03-12 00:45   https://www.yybnet.net/

被处罚当事人:井研县鸿吉达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24MA677EQ14U

经营者:董永刚(身份证号码:511124197612214616)

经营场所地址:井研县千佛镇石家桥村11组1号

2018年9月10日乐山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会同我局对井研县鸿吉达鞋厂坐落于井研县千佛镇石家桥11组1号生产厂区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二是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厂第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4100元;你厂第二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前述两项处罚金额合计人民币214100元。

因你厂无法联系,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井环罚〔2019〕9号)。请你厂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厂应当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收款单位:乐山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17110101013010005154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井研县人民政府或者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0833-3715056

邮政编码:613100

地址: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新兴街12号

井研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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