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洁)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有的人在找钱这事上却用错了方式,甚至触犯了刑法。日前,夹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案中被告老杨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老杨,夹江县人,初中文化,今年57岁。2017年,为了找钱,他谋生了一条“发财之道”。
当年9月的一天,老杨前往位于夹江县刘某的茶叶店铺。在店里,他虚构自己是某企业员工,并谎称要采购一批茶叶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随后,老杨在茶叶店选购了一批茶叶,并约定其所在企业预付一半货款后,刘某开始供货。
在获取刘某信任后,2017年9月14日,老杨谎称需要给领导送红包才能办妥茶叶采购事宜,因此让刘某借钱给自己用于给领导送礼。应老杨要求,刘某让其子通过手机银行转款4500元到老杨银行账户上。刘某转款后,老杨继续以领导不在、领导未签字、财务出纳不在等理由推脱茶叶采购一事,后将刘某微信、电话拉黑。
诈骗尝到“甜头”后,2018年7月,老杨再次故伎重施。他前往夹江县漹城镇金桥路的一家生活超市,向老板高某虚构自己是某企业员工,并谎称要采购一部分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获取高某信任之后,老杨谎称要用钱疏通上级领导关系才能签订采购合同,要高某给其打款5600元钱用于疏通关系。应其要求,高某给老杨银行账户存入5600元钱。
高某转款后,老杨继续以领导外出、财务不在等理由推脱商品采购一事,之后,他在微信、电话上将高某拉黑,玩起了失踪。2019年3月8日,老杨被抓获归案。
日前,夹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老杨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老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老杨违法所得人民币10100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刘某4500元,发还被害人高某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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