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芳
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市人民检察院着力打造“诉前会议”改革试点工作。在审查起诉期间,应辩护人申请或主动召集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近亲属、辩护律师、侦查人员、相关职能机关和社会公众等,就案件的有关程序和实体问题,听取有关各方意见并交换意见,有效破解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顽症”等程序性问题,进一步促进司法规范。
严格证据标准,抓实规范司法核心内容
一是审前过滤,加强证据审查。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诉前会议围绕贯彻证据裁判规则,通过直观展示各种涉案的书证、物证、图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让参会多方主体在审查起诉环节就证据的合法性交换意见,坚决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降低了诉讼风险。规司以来,市检察机关通过诉前会议进行证据合法性审查30件,排除非法证据4件。
二是证据开示,提高办案质量。在参会各方充分展示证据、交换意见、还原案发经过的基础上,承办人通过亲历会议,兼听多方意见,全面了解案情,把握争议问题,深入剖析现有证据锁链与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避免了单一阅卷模式可能造成的实施认定错误,有效解决诉与不诉、如何诉好的问题,从而提高办案质量。
保障基本人权,落实规范司法重要要求
一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诉前会议,诉讼参与人就案件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问题以及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阐明主张、发表意见,使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相关诉讼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得到保障。在乐山市夹江县检察院召开的喻某、王某合同诈骗案诉前会议中,辩护人就两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发表意见,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探讨。
二是保障辩护权依法行使。诉前会议参与人中律师是重要主体之一,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通过诉前会议这种直接有效的途径,进入公诉人的审查范畴,使辩护权在公诉阶段得到实质化落实与保障,有效解决了辩护人的发表意见权、提交证据权没有具体操作制度保障的问题,得到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律师点赞。
着眼检务公开,夯实规范司法监督制约
一是拓宽参与范围。诉前会议由承办人视案件情况确定参与范围,可从案件当事人,延伸到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等,参与人可以就案件处理发表意见,有效增强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临场感与参与度。从而打破检察机关“关门办案”的壁垒,从网络公开、结果公开拓展到现场公开、过程公开,发挥社会监督的能动性,避免公众对司法不公的无端猜测,使检察工作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是主动听取意见。倾听社会公众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特别是相关参与人对法律专业领域以外问题的解答或说明,在一定程度上为检察机关诉与不诉、及量刑建议提供参考。同时,也让公众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司法办案运行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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