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积赞赠商品 商家提前终止
2018年6月14日,峨眉山市消委会接到孙女士等3位消费者投诉,称她们在微信朋友圈看了峨眉山市某店铺的微信积赞活动。按照活动要求,凡是转发朋友圈积够了一定数量的赞,便可到其商店兑换赠品,但孙女士等3位投诉人到店后却遭到了拒绝。
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现场调查核实,由于转发量惊人,经营者只为部分消费者兑换了赠品,活动本应于2018年6月16日结束,出于多种因素考虑,该店已于2018年6月14日提前中止活动。
“依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商家的做法属于网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经过峨眉山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宣传法律法规后,该店店长当即承诺按活动规则对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兑换赠品。工作人员立即告知孙女士等3位消费者,通知她们到该店铺兑现赠品。3位消费者表示满意。
豆奶过期9个月还在卖
2018年4月中旬,井研县研城镇市民谢先生在家中宴请亲朋好友,共庆孩子满月。
为了照顾不喝酒的客人,谢先生到离家不远的一家副食店购买了一件维E豆奶。
“在我们饮用的时候,却发现豆奶颜色发黄,气味不正常,仔细一看发现已经过期9个月了。”谢先生说,送走亲朋好友,他找到副食店经营者唐某,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但却遭到拒绝。双方多次协商均不欢而散。
2018年5月中旬,多次协商未果的谢先生向井研县消委会投诉。井研县消委会通过调查了解,证实了谢先生投诉情况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款“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谢先生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应给予支持。
经过协商,唐某赔偿了谢先生700元经济损失,并表示以后要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随时清理自己经营的货物,杜绝以后再卖过期食品。
新买汽车11天出现4次行驶中突然熄火
2018年6月6日,消费者吴某在乐山市市中区通棉路某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出行方便了,烦恼也来了:从购买汽车之时至6月17日,短短11天的时间中,吴某的新车在行驶中出现了4次突然熄火,且熄火后伴随着刹车和转向功能失灵的情况。吴某在该4S店维修后也无法解决此问题。
考虑到车辆的安全性,吴某要求4S店退车,在与商家协商多次无果后,开车将涉事4S店大门堵了起来,并向市中区消委会进行投诉。
市中区消委会棉竹分会接到投诉举报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7月19日下午到办公室进行调解。刚开始,消费者情绪激动,而且由于4S店前期态度问题,强烈要求4S店换车、赔偿、并赔礼道歉,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见此情景,调解员立即将双方分开,并耐心安抚消费者情绪,告知其拥有的权利和相关法律知识,使消费者情绪得到了缓解,打电话叫人挪开了4S店门口的车,并与4S店达成如下协议:4S店在维修后加1箱油交由消费者使用,若再次出现自动熄火的情况,则考虑根据情况换车或退车。
经维修后,该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同样问题,市中区消委会棉竹分会于2018年7月22日下午再次组织调解,达成一致协议,4S店同意退车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2万元。
实习生 宋宇凡 记者 甘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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