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乐山中院获悉,峨眉山市法院判决一起暴力抗法案件。
2015年2月3日,夹江法院受理了汪某申请执行夹江县某蜂具生产厂13000元劳动报酬纠纷案。当夹江法院向被执行人夹江县某蜂具生产厂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该厂法定代表人黄某拒不配合执行工作,和谢某(系黄某的配偶)一边言语威胁执行法官,一边手拿木棍对执行法官进行殴打,房东韩某和韩某的配偶等其他4人也拿起木棍对执行法官和法警进行殴打。在执行法官反复做思想工作后,黄某等人不但不听劝阻。执行法官当机立断,迅速采取强制措施,将黄某、谢某和韩某强制带回夹江法院,依法对黄某、谢某和韩某进行了司法拘留。2015年3月14日,黄某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托人到法院履行了本案的执行款13000元。
为了树立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夹江法院依法将黄某、谢某和韩某三人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证据移送夹江县公安局,2015年3月27日,夹江县检察院对上述三人予以逮捕。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审理,谢某和韩某因以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两个月和一年的有期徒刑。
(本报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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