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本报讯 近日,犍为县法院刑庭公开开庭审理施建军、卢登旭、周兵抢夺犯罪一案。虽然本案受害人在被抢夺过程中摔倒擦伤,但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没有暴力胁迫或携带凶器作案,且得到了被害人谅解的情况,检察院最终未以转化型抢劫犯罪起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施建军、卢登旭、周兵因经济拮据,共谋抢夺他人财物,在2015年7月20日至21日期间,三被告人均采取驾驶二轮摩托车三次实施飞车夺包手段,分别在沐川县、犍为县、乐山市五通桥区抢夺三位被害人包包、现金、手机、银行卡、身份证、手镯等财物;另外,被告人施建军和卢登旭在峨眉山市,采用同样手段,抢得一名被害人包包、现金、手机、购物卡等物品。三被告人将抢得的现金和财物进行了分赃。施建军分得赃款2500元、手机一部,卢登旭分得赃款2500元、手机一部,周兵分得赃款1100元、手机一部,其余赃款用于三被告人生活开支和个人生活挥霍。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出租房内将三被告人抓获,并查获了抢得的大量物证。侦查过程中,民警将查获的大部分赃款(物)返还给了四位被害人。归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犍为县法院刑庭一审判决被告人施建军、卢登旭犯抢夺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被告人周兵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白色雅马哈天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三被告人当庭服判。
(陈旭鸿 本报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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