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方芳 记者 王京川)“您好,王某受贿案法院判决已生效,之前扣押的涉案款项中有7000元,判决未认定与犯罪有关,请您及时到检察院来办理相关手续,我们将予以退还。”近日,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给涉案人员王某的妻子打去电话,通知她领取退还涉案款项。原来,该院在办理一起受贿案时依法扣押涉案财物3.5万元,法院判决认定涉案金额为2.8万元,该院随后将未认定的0.7万元退还涉案人员王某的妻子。
依法及时处理涉案财物,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自开展规范司法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市检察机关采取多项措施,全面提升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防止出现自身执法办案“灯下黑”现象。目前,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案件专项检查已清理案件92件。
受案节点严把审查关。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一物一核对、一物一登记、审查实物与案件清单是否相符、扣押财物是否与案件有关、是否存在未立案先扣押等情况,对自侦部门办理的案件,严格执行扣管分离,涉案款物由财务专门管理;送案节点严控出库关。在案件移送法院提起公诉或作不起诉处理时,重点审查案件涉案财物是否符合移送法院起诉或者刑事程序终结的规定,对于符合出库条件的涉案财物,及时督促承办人员办理财物变动手续,按照规定进行出库处理;结案节点严守监督处理关。对存在涉案财物的案件,在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做好涉案财物的处理预警和处理监督工作,保证准确及时地处理涉案财物。
建立外部监督的参与机制,出台《乐山市检察机关关于人民监督员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监督的规定》,在涉案财物扣押、处理环节引入人民监督员到场见证;建立内部监督的管理机制,完善涉案财物监管台账、分账、一案一档、直接保管制度,财务账目倒查的监督机制,彻底杜绝涉案财物登记手续不全、保管不当、财务账目不清等问题;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与公安、法院、财政局等部门会签《刑事案件涉案财物(证据)管理意见》,防止涉案财物随意处置,使各部门在各司其职基础上相互制约监督,为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上保险”,使每一笔涉案款物都得到妥善保管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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