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蔡威
案件点击:
2013年10月10日,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市中区方向往峨眉山市方向行驶。中午1点30分左右,当车辆行驶至省道306线徐浩大桥中段时,驶入对向车道,与王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搭载的张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准备弃车逃离现场,后被警方挡获。经查,李某某涉嫌酒后驾车。
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负责承担事故所有经济赔偿责任。李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交警部门对李某某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经审判,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交警部门作出吊销李某某B2型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申领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
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酒后驾车,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警、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而不是逃避法律追究,否则将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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