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1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图1-1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结构情况
表1-2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图1-2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单位:个
表1-3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图1-3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及结构
表1-4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图1-4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分布单位:人
表1-5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图1-5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结构
表1-6各县(市、区)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分布
图1-6各县(市、区)法人单位分布
表1-7各县(市、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和从业人员
图1-7各县(市、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分布(第一号)
乐山市统计局乐山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13〕9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乐府发〔2013〕5号)要求,乐山市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乐山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普查,摸清了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全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11个县(市、区)的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质量达到方案规定标准。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乐山市统计局和乐山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三个公报,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15827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2434个,增长18.2%;产业活动单位21147个,增加3712个,增长21.3%;有证照个体经营户88295个,增加16175个,增长22.4%(详见表1-1)。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5090个,占32.2%;批发和零售业2269个,占14.3%;制造业1837个,占11.6%。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35989个,占40.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5296个,占40.0%;住宿和餐饮业7321个,占8.3%(详见表1-2)。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158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20个。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7817个,比2008年末增加1407个,增长22.0%。其中,内资企业占99.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2%,外商投资企业占0.3%。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2.3%,私营企业占48.3%(详见表1-3)。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22992人,比2008年末增加36849人,增长7.6%。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20905人,比2008年末增加46703人,增长26.8%。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63490人,占31.3%;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61715人,占11.8%;建筑业57418人,占11.0%。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90533人,占41.0%;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6779人,占25.7%;住宿和餐饮业34511人,占15.6%(详见表1-4)。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6726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47人。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5355.40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41.9%,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58.0%。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7259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2.9%。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2472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31.6%;批发业1276个,占16.3%;零售业901个,占11.5%。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91129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0.2%。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01981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6.8%;建筑业24096人,占6.3%;批发业14427人,占3.8%。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887.15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5.2%。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896.22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6.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74.45亿元,占7.0%;房地产开发经营227.24亿元,占4.2%(详见表1-5)。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76个,从业人员3401人,资产总计5.32亿元。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91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1.2%。其中,节能环保产业60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0.8%;新材料产业12个,占0.2%。
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3836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3.6%。其中,节能环保产业11026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2.9%。
六、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49.4%,比2008年末提高了1.5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23.3%,下降了1.2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27.3%,下降了0.3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2.9%,下降了3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9.9%,提高了1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7.2%,提高了2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18.6%,比2008年末下降了5.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1.4%,提高了5.8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3.3%,比2008年末下降了9.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46.7%,提高了9.1个百分点。
全市法人单位数居前5位的依次是:市中区、峨眉山市、犍为县、夹江县、五通桥区,占全市的67.0%;从业人员居前5位的依次是:市中区、峨眉山市、犍为县、五通桥区、夹江县,占全市的74.1%。(详见表1-6)。
注:图中是各县(市、区)法人单位个数占全市法人单位个数比重。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2.1%,比2008年末下降了3.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7.9%,提高了3.1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5.4%,比2008年末下降了5.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4.6%,提高了5.9个百分点。
全市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个体经营户数居前5位的依次是:市中区、峨眉山市、犍为县、夹江县、五通桥区,占全市67.6%;从业人员居前5位的依次是:市中区、犍为县、峨眉山市、夹江县、五通桥区,占全市74.7%。
注:图中是各县(市、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占全市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比重。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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