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付小惠)4月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从2015年1月1日起,乐山市将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的养老金将争取在本月底前到账。据悉,这是乐山市连续第11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据了解,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为充分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原则,此次普遍调整在每人每月先增加120元的基础上,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人员按每超过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再增加7元调整。”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例如某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为30年,其养老金每月将增加120元,而其缴费年限超过了15年,其缴费年限增加的养老金就是105元,这样下来,他每月养老金一共增加了225元。
此次调整仍然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在普遍调整基础上,乐山市将继续对六类特殊群体进行适当倾斜,先执行普遍增加,再按照一定标准和办法增加其基本养老金。”该负责人介绍,可享受适当倾斜政策的企业退休人员分为: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二、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30元;三、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四、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五、2014年年度内在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金口河区属三、四类艰苦地区)新增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0元(此前调整中已经享受人员不重复享受);六、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根据政策,同时符合两类及以上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可重复累加享受。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据悉,此次调整将惠及乐山市39万多名企业退休人员。目前,全市社保经办机构正加紧整理基础数据和协调资金调度,确保新增养老金在4月底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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