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彭杰记者 许金波)近日,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充分运用“大调解”机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4年3月18日,吕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其子与王某所驾驶的无牌号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吕某与其子受伤的交通事故。其中吕某为一级伤残,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后吕某之妻杨某将王某诉至峨边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由王某一次性赔偿吕某45.9万元。判决生效后,因王某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杨某遂于去年底向峨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吕某一家均为外地人,且因车祸治疗已欠外债近10万元,家庭经济难以为继。执行人员多次找双方协调均未果。为此,申请执行方情绪激动,多次将植物人吕某推到法院后置之不理。鉴于此,执行法官积极与当事人所在地党委、政府、村组及被执行人母亲沟通协调,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筹集13万元、当地政府民政救助2万元、申请人申请司法救助2万元,共计17万元,赔偿吕某。春节前夕,杨某领到了首款13万元,余款也于近日执行完毕。
至此,该案得到圆满执结,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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