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雷黎丽)从2014年7月1日起,乐山市将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每日57.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2元。与以往不同,今年乐山市所有县(市、区)将执行同一标准。
以往,乐山市根据各地经济状况不同,各县(市、区)实行的是不同的上调标准。其中,金口河区、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执行一个标准,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犍为县、井研县、峨眉山市、夹江县执行相对较高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乐山市所有县(市、区)将执行同一标准,各地不再有地区差别。”采访中,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继2013年7月调整后的又一次上调,这对于保持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岗位、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推动作用。”
该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劳动者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同时,乐山市各级人社部门也将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负责人同时也提醒大家,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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